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华昌传**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申请撤销北**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203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蒋*担任审判长,法官霍**、法官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召集华**公司与朱*进行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公司申请称:朱*在仲裁阶段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朱*不予认可华**公司交给其的做好标识的剧本。朱*在仲裁申请中提供的于×的证言,仲裁庭不应予以认定。朱*应对华**公司在重新拍摄、后期动画重新制作以及额外支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华**公司申请:撤销北**委员会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0203号裁决书。

答辩情况

朱**辩称:北**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不存在可以撤销的情况,请法院驳回华**公司的申请。朱*没有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亦不应当对华**公司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

华**公司主张朱*在仲裁申请中提供的于×的证言,仲裁庭不应予以认定;华**公司亦认为朱*应对华**公司在重新拍摄、后期动画重新制作以及额外支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事项,均属于仲裁庭对该案的实体认定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裁决应当撤销的情形,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华**公司以对仲裁庭查明的事实部分有异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公司以朱*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询问,华**公司陈述称其所主张的朱*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系因朱*未认可华**公司在仲裁阶段所提交的证据。对此,本院认为,朱*是否认可华**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系案件实体审查部分,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华**公司并未就朱*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提交证据证明,故关于华**公司的该项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华昌传**限公司提出的撤销北**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203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华昌传**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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