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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有限公司与朱*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14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担任审判长,法官韩**、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2244元,由北京观**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44元(北京观**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6122元,由北京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余款16122元退还北京观**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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