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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有限公司与日本G**株式会社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鸟取公司)与被告日本G**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株式会社)、被告吉**,被告**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得知北京**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与鸟**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依法对鸟取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同时于2013年3月7日指定北京市**有限公司、利安达**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日本G**株式会社组成北京鸟**有限公司清算组,并于2014年3月25日出具(2012)二**清算初字第15256号,裁定同意北京鸟**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3年12月27日决议通过的北京鸟**有限公司清算方案。现鸟取公司正处于强制清算过程中,尚未清算完毕。本案系北京**人民法院受理鸟取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后,在鸟取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北京鸟**有限公司清算组以鸟取公司名义对鸟取公司的股东及前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要求本案的被告之一株式会社偿还鸟取公司自1996年至2001年的公司利润11982463.59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由被告吉**和被告吉**就株式会社应偿还鸟取公司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有关被申请人的民事诉讼,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的鸟取公司系原告,北京**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与鸟**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依法对鸟取公司展开强制清算。现关于鸟取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正在清算过程中,尚未清算完毕,故关于鸟取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依职权移送至北京**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北京**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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