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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可**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可**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可**公司申请再审称:因刘**的工作失误,导致公司多付了运费及仓储费,且利息损失实际存在,公司以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多付的运费及仓储费是否追回,不应成为衡量刘**违纪行为严重程度的要件。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刘**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可**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可**公司向刘**送达的终止劳动合同告知书,可**公司基于刘**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决定与刘**终止劳动合同。综合考虑刘**因工作失误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的追回情况,一、二审认定可**公司与刘**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判令可**公司支付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明显不当。可**公司提出的再审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可**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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