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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党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党希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5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周**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周**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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