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三亚天**限公司、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根据福建省**民法院的委托,依据该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黄**申请执行三亚天**限公司、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三亚天**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解放四路112号“太阳岛公寓”(原名称“三亚**中心”)、面积3279.3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房屋权证号为:三土房(2013)字第09331号]的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黄**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续行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三亚天**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解放四路112号“太阳岛公寓”(原名称“三亚**中心”)、面积3279.3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房屋权证号为:三土房(2013)字第09331号]。

二、续封期限为叁年,自2015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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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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