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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马**、王*、北京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8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马**、王*极力主张解除该合同,是因所在地房屋降价。张*一直积极配合马**、王*履行合同义务,涉案房屋未能及时进行评估,是案外人李*的原因造成。张*早在2014年2月对李*提起了腾退房屋诉讼,目的是及时交付房屋,协助马**、王*进行房屋过户。诉讼时间过长不是张*可以左右的,张*不具有不想履行合同的主观意识,不具有明显过错。两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显属不当。如果解除合同,马**、王*会因解除合同而受益,受损失的是张*。两审法院判决张*赔偿马**、王*损失三十五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马**、王*提交意见称:本案一审、二审对案件事实认定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张*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系由于张*就诉争房屋与案外人存在纠纷,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引发,张*对此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马**、王*损失适当,张*称其主观无过错不应赔偿赔偿马**、王*损失,于法无据。

基于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正确,适用法律无误。张思所述理由缺乏依据,均不能成立。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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