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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抚顺市顺**村第一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海诉被告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北关新村第一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海诉称,我是被告村民,2008年落户为农业户口。2011年8月22日被告土地被政府征收,补偿14770.807万元。2013年6月7日的确定分配方案至今,并未向我发放征地补偿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发放征地补偿款60.5万元、依法享有村民待遇、参与后续分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本集体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原告要求被告发放征地补偿款、依法享有村民待遇、参与后续分配,需以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经确认,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50元,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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