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耿X诉被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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