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1、代×因与被上诉人段**、段**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2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段×1、代×于2015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被上诉人段**、段**也于同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1、代×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段**、段×3同时申请撤回本案原审起诉,均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段×1、代×撤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2290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段×2、段×3撤回本案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段**、代×负担(段**、段**已预交,段**、代×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段**、段**);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段**、代×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