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6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孙**上诉认为,本案是基于抚养关系而产生的抚养费纠纷,属于身份权法律关系,不属于相关诉讼法中关于可以约定管辖的范畴。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子女均在北京市朝阳区生活居住,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北京**民法院。同时本案从立案至一审裁定作出历时8个月,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原审裁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错误。本案不适用协议管辖,郭**的管辖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约定无效。根据最**法院的司法解释,本案应由郭**经常居住地或孙**原审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离婚协议只是本案的证据材料,本案的争议焦点不是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而是基于亲子关系应支付抚养费的问题。郭**并未按照协议履行,其所称的协议管辖亦属无效。本案由北京**民法院管辖更利于案件的审理及执行。郭**自2003年起即在北京居住生活至今,其户籍虽在台北市,但其在北京居住已经十年以上,在本市朝阳区居住满一年以上。由于双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所以本案不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规定。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北京**民法院。郭**称其在台湾地区起诉的案件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受诉法院的管辖。即便两案有必然联系,但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予受理。综上,原审法院无视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二审法院支持孙**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与郭**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监护权、抚养费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上述协议生效执行中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诉。该协议书对处理双方争议有权管辖的法院约定明确,且双方就《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等问题现仍在台**法院审理,相关争议在同一地区法院适用相同法律原则审理,更有利于双方纠纷的全面考量与处理。本案没有在原审法院审理的充分事由,故原审法院确定对本案无管辖权,由于不具备移送条件,驳回孙**起诉的处理方式妥当。北京**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