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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政治部白石桥老干部服务管理局与杨**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总政治部白石桥老干部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白石桥干管局)因与被上诉人杨**、解**、杨*、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2129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白石桥干管局于2015年7月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称:白石桥干管局系北京市西城区×××3号房屋的管理单位,该房由杨**承租使用,解**系杨**之妻,杨*系杨**之子,杨*与郭**夫妻关系,杨**、解**、杨*、郭*为该房的实际居住人。杨**按照相关政策已经无权继续占用该房屋,解**、杨*、郭*亦无权继续占有和使用上述房屋,但经白石桥干管局多次催告仍占用诉争房屋至今拒不腾退。杨**、解**、杨*、郭*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白石桥干管局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杨**、解**、杨*、郭*支付2009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共计267000元;2、要求杨**、解**、杨*、郭*腾退北京市西城区×××3号房屋;3、本案诉讼费由杨**、解**、杨*、郭*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杨**、解**、杨*、郭*一审法院辩称,一、诉争房屋是杨**在1982年军队工作时基建工程兵后勤部分给杨**的。1984年转业后,按当时的部队政策,杨**可以继续租住房屋,并按期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刚开始时,租金都是由产权单位从杨**的工资中扣除,2009年杨**开始自行交纳。直至2014年均是按期交纳租金,没有拖欠。因租金是每年年底交纳,所以2015年的租金还没有交纳。从1982年分房屋至今,每年交纳房租,产权单位都是认可的。按国家承租房屋的规定,交纳房租之后,合理使用房屋。白石桥干管局要求我们交纳房屋使用费没有法律依据,要求驳回白石桥干管局的该项诉讼请求。二、关于白石桥干管局要求我们腾退房屋,杨**、解**、杨*、郭*不同意。当时部队分给杨**房屋时,是永久使用,1982年国家没有实行房改政策,都是使用权的房屋,杨**1984年转业时,部队相当于把房屋给了杨**使用。杨**一直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也没有其他住处,现在国外疗养。因此不同意白石桥干管局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杨**的儿子杨*也在该房屋内居住,也没有其他住房。诉讼费应由白石桥干管局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西城区×××(建筑面积2649平方米)的产权单位为中国**总后勤部,使用管理单位为本案白石桥干管局,所有权性质为军产。杨**原系中**解放军基本建设工程兵(以下简称基建工程兵)干部,诉争房屋系基建工程兵在其工作期间分配给杨**居住使用的。杨**与解**系夫妻关系,杨*系二人之子,杨*与郭**夫妻关系,诉争房屋由杨**、解**、杨*、郭*居住使用。双方当事人确认,目前诉争房屋所在的西城区×××地区进入征收程序。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所涉争议为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在双方没有达成住房清退协议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于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转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白石桥干管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相关规定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且本案所涉房屋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征收安置问题,因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裁定:驳回中国**总政治部白石桥老干部服务管理局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白石桥干管局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诉请求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杨**、解**、杨*、郭*对于白石桥干管局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提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本案诉争房屋系军产房,上诉人白石桥干管局所提诉讼请求涉及的事项系军队单位内部房屋管理引发的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白石桥干管局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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