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电通安**(上海**限公司与刘**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电通安**(上海**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夏*、洪*、冯*之间因(2015)中**京字第000437号仲裁一案,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对被申请人洪*的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在人民币100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的申请。中国国**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将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电通安**(上海**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电通安**(上海**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洪岩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

二、查封洪岩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和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

三、在人民币10000000元范围内冻结洪*名下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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