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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齐**因与被申请人李*、一审被告高**、赵**、北京**贸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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