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限公司已经向中国国**裁委员会提出撤销仲裁的申请为由,请求撤回确认其与碧生**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科招商**有限公司撤回确认其与碧生**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中科招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О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