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中**公司于2015年2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科招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请求确认其与张*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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