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恒**司)因与被申请人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国药恒**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药恒**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国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