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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妈妈(北京)母婴护理院与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妈妈(北京)母婴护理院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4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魏**担任审判长,法官田*、法官霍**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妈妈(北京)母婴护理院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新妈妈(北京)母婴护理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妈妈(北京)母婴护理院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新妈妈(北京)母婴护理院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新妈妈(北京)母婴护理院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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