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州中金(北京)系统集成有**(以下简称神**司)与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神**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神州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神州中金(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七十一元,由原告神州中金(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千三百四十六元,退还原告神州中金(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