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北京**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路*(北京**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路*(北京**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原告路*(北京**限公司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路*(北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