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路*(北京**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北京**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路*(北京**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路*(北京**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原告路*(北京**限公司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路*(北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