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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我与张**系父子,2011年10月24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XXX村20号(以下简称20号)房屋拆迁所得利益,张**同意其中一套两居室归我所有,待办理房产证时,张**予以配合。同时约定,张**于2013年底前支付我拆迁补偿款20万元。现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我要求法院判决张**给付我拆迁补偿款2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们是签署了这样一份协议,但是我已经陆续给了原告9万元,给的时候没有说是履行协议。现我同意给原告20万元拆迁补偿款。只是目前没有能力给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与王**系夫妻,张**系二人之子。

2011年10月24日,王**、张**作为甲方与乙方张**签署《协议书》,约定:1、关于20号房屋拆迁所得利益,其中一套两居室归甲方所有,待办理房产证时,乙方予以配合。2、乙方将拆迁补偿款中的20万元返还甲方,于2013年底前支付完毕。3、此协议为一次性解决纠纷,双方因20号房屋拆迁利益不再有其他纠纷。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到庭表示,王**身体不好,不能来法院,但是王**的意见和他一致。张**已经给付张**4万元。现张**当庭表示同意给付张**20万元拆迁补偿款。

另查,2010年7月8日,王**与张**签订《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将20号宅基地300平方米及附属设施(包括门楼、院墙、树木等)以4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2010年12月,张**作为被腾退人就20号房屋与北京永**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司)签署《腾退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张**作为张**的委托代理人就20号房屋与永**司签署《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补充协议)》,张**系认定人口之一,根据协议张**获得一套一居室、四套两居室、腾退补偿款及补助费2592660元。2015年3月5日,张**、王**起诉张**和永**司要求确认《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补充协议)》无效,后法院判决驳回张**和王**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张**、张**、张**的陈述、协议书、腾退补偿安置档案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张**、王**和张**之间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张**要求张**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其20万元拆迁补偿款,张**虽主张曾给付张**9万元,但其仍表示愿意按照20万元履行义务,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张**辩称没有能力给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拆迁补偿款二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张**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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