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石现会、巴*、韩*、第三人北京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祥耀业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许**诉称:2014年6月5日,许**与石现会、巴*、韩*共同投资设立了天**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5年5月16日,许**与石现会、巴*、韩*签订《天**公司增资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由于公司严重亏损,难以继续经营,要求各股东增资。该增资协议签订的内容及程序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现许**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天**公司增资协议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石现会、巴*、韩*作为天**公司的股东,于2015年5月16日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增资的决议,该决议虽然名为《天**公司增资协议书》,实为天**公司股东会决议。许**起诉要求撤销该决议,应以天**公司为被告主体,现许**以石现会、巴*、韩*为被告起诉,不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