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石现会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石现会、巴*、韩*、第三人北京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祥耀业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许**诉称:2014年6月5日,许**与石现会、巴*、韩*共同投资设立了天**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5年5月16日,许**与石现会、巴*、韩*签订《天**公司增资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由于公司严重亏损,难以继续经营,要求各股东增资。该增资协议签订的内容及程序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现许**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天**公司增资协议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石现会、巴*、韩*作为天**公司的股东,于2015年5月16日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增资的决议,该决议虽然名为《天**公司增资协议书》,实为天**公司股东会决议。许**起诉要求撤销该决议,应以天**公司为被告主体,现许**以石现会、巴*、韩*为被告起诉,不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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