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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等与樊**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樊**、樊**、樊**、樊**因与被上诉人樊**、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254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代理审判员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管辖权异议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樊**、樊**一审起诉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X村x号房屋应归双方当事人所有,现双方当事人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原告樊**、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樊**、樊**、樊**、樊**在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一般民事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且樊**、樊**、樊**、樊**的住所地均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樊**、樊**、樊**、樊**对管辖权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樊**、樊**、樊**、樊**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本案属于一般物权保护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樊**、樊**、樊**、樊**的住所地均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房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樊**、樊**、樊**、樊**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樊**、樊**、樊**、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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