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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2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芝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西里×号将被告人赵*查获,同时在上述地点及赵*暂住地内起获参松养心胶囊、通心络胶囊等药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涉案的脑心通胶囊1631盒、拜新同687盒、通心络胶囊1220盒、同仁堂牛黄清心丸939盒、拜糖苹695盒、同仁堂大活络丸635盒、稳心颗粒837盒、参松养心胶囊673盒、被告人赵*使用的iphone6Plus手机一部及他人使用的iphone6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现被暂扣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北京**公司等单位出具的证明、证人经×、付*、王*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及物证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涉案药品虽然还未流向社会,但被告人低价收药、加价卖药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鉴于被告人赵×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能自愿认罪,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意见酌予采纳。扣押物品一并依法处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暂扣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之所有药品依法没收,iphone6手机一部、iphone6Plus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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