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旺诉被告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张**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被告张**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张**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魏**负担(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反诉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