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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霍**因与被申请人北**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霍**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发现死者王**的雇主刘**相关信息,其作为雇主已将价值20万元的地泵予以补偿,其在世纪公司与死者家属的补偿协议上签字的前提,是世纪公司补偿49万元后,不找雇主后账。(二)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申请人与刘**雇佣的王**没有关系,其三方补偿协议已约定案结事了。且申请人已通过核减等工费方式分担了世纪公司的损失。(三)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刘**。故请求依法再审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世纪公司将涉案桩基工程发包给霍**。霍**主张,其与刘**各自负责桩机和地泵工作,相互配合完成桩基工程,刘**是死者王**的真正雇主。霍**曾自述刘**由其找来负责地泵操作,后认为是世纪公司自行找来。霍**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与世纪公司直接存在发包分包关系,亦不足以证明己方与世纪公司达成以核减等工费的方式分担赔付责任。一、二审法院判令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霍**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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