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有限公司与南昌博**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顺民(商)初字第1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商)初字第118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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