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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建**限公司与山东正**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都建**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4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国都建**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国都建**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国都建**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六百九十四元,由国都建**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一万八千元,由山东正**限公司负担八千元(已交纳);由国都建**限公司负担一万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三百四十七元,由国都建**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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