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都建**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4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国都建**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国都建**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国都建**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六百九十四元,由国都建**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一万八千元,由山东正**限公司负担八千元(已交纳);由国都建**限公司负担一万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三百四十七元,由国都建**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