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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盛业**责任公司与包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丰盛业(北京)**司购物中心(以下简称广**司)因与被上诉人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4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包**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司与包**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执行完毕,双方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广**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丰盛业(北京**责任公司购物中心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74元,由包**负担25元(已交纳),由广丰盛业**责任公司负担549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广丰盛业**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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