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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及其辩护人刘雪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9月至10月中旬,被告人叶**在本市海淀区翠微百货等地,在明知其持有的亚马逊礼品卡系未激活无金额的情况下,谎称低价售卖,博取被害人信任后,骗取被害人石*(女,40岁)等七人共计人民币89410元。经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叶**于2014年10月22日被民警抓获,上述赃款现未退赔。

经查,被告人叶**骗取被害人石*人民币18900元、赵×1人民币15800元、张**人民币14000元、王*人民币11

160元、陈*人民币14100元、齐×人民币6500元、张**人民币895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叶**通过其家属缴纳退赔款89410元,现在案扣押。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被告人叶**的供述,被害人石*、赵**、张**、王*、陈*、齐*、张**的陈述,证人赵**、范*的证言,物证照片,银行交易凭条复印件,亚马逊礼品卡复印件,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八万九千四百一十元,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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