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代*等与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明、支玉真诉被告程*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明、支玉真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支玉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七十八元由原告代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