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明、支玉真诉被告程*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明、支玉真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支玉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七十八元由原告代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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