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烟**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631.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李**与烟台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烟台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隋**与烟台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耿*与烟台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辛**与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烟台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京密**有限公司与北京新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钟**有限公司与北京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海阳**限公司与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烟台开**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