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烟**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刘**因要求确认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商丘市**道办事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曹**与烟台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隋**与烟台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辛**与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山东**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烟台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烟台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京密**有限公司与北京新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钟**有限公司与北京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海阳**限公司与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