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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北京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北京恒**有限公司均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5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及其委托代理人滑若云、上诉人北京恒**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白**、上诉人北京恒**有限公司均于2015年8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白**、上诉人北**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白**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白**、北京恒**有限公司各负担二元五角(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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