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北京恒**有限公司均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5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及其委托代理人滑若云、上诉人北京恒**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白**、上诉人北京恒**有限公司均于2015年8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白**、上诉人北**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白**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白**、北京恒**有限公司各负担二元五角(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