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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与李*更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侯**因与被上诉人李*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6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69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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