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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材中心与北京天**有限公司票据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客来宝丰石材中**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万客来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万客来宝**中心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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