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乐华**有限公司与广州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乐华**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乐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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