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齐集,被告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差异,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虽经原告尽力挽回,但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双方感情已经无法延续,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杜**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后是有争吵,之后我多次打电话请求原告原谅。双方平时沟通较少,需要加强沟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相恋后,于2012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原告现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结婚档案材料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相识、相恋后结婚,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二人在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过一定的矛盾,但这种矛盾尚未达到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扶持,是能够营造和睦美满的家庭氛围的,婚姻关系也是能够继续维系的。*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回原告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罗*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