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汇达资**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唐*(主审),人民陪审员杨美慧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市**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