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阳市**理有限公司与汇达资**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汇达资**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唐*(主审),人民陪审员杨美慧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市**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