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王*、别金香民间借贷保证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别金香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别金香工资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别金香工资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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