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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