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章**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六元,由王*负担二百三十一元(已交纳),由章**负担二十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