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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捷**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弘高**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恒捷**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恒捷**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恒捷**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七元,由原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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