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金菱汽车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杨**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驾驶学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驾驶学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驾驶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驾驶学校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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