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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6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5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保全费五千元,由赵*负担(毕**已垫付,赵*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一百六十元,由赵*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四万四千六百二十元,由赵*负担三万三千九百四十一元(毕**已垫付,赵*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毕**),由毕**负担一万零六百七十九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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