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6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批准其缓交,但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万七千零一十二元,由许**负担(已交纳二万三千五百零六元,其余于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