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北京万**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6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批准其缓交,但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万七千零一十二元,由许**负担(已交纳二万三千五百零六元,其余于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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