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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于2015年3月14日延期审理至2015年4月1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于2013年5月至7月间,在网络上通过其经营的“便宜巴巴”淘宝网店向先后向白*、李*、卢*、张*、石*等五人销售药品“MOCOSOLVAN”(中文:沐舒坦)牌止咳糖浆,金额合计人民币539.7元。经厦门市**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黄*销售的“MOCOSOLVAN”(中文:沐舒坦)牌止咳糖浆应按假药论处。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举示了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证人石*、李*、张*等的证言、淘宝交易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缴获的物证药品、厦门市**管理局的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辩称,1、指控的金额不全是药品的价格,还包含购买其他物品的金额,以及运费关税等其他费用;2、其行为不是销售行为,是替朋友代购的行为;3、家中查到的药品是自己和家人服食的,不是用来卖的。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黄*的行为是帮助代购,且事情发生在一个QQ群的小圈子内,药品没有流入社会;2、未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3、涉案药品不是假药,是以假药论处的真药。因此,被告人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辩护人还申请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一份署名为“石*”的《情况说明》中的签名字迹作真伪鉴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及《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材料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至7月间,在网络上通过其经营的“便宜巴巴”淘宝网店向他人销售药品“MOCOSOLVAN”(中文:沐舒坦)牌止咳糖浆。其中向李*出售该药品金额为人民币85.9元;向石*出售该药品金额为人民币178元。

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对本案进行调查后,于2013年9月10日,从被告人黄*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同时从被告人处提取物证“MOCOSOLVAN”牌止咳糖浆1盒和“MOCOSOLVAN”牌止咳糖浆外包装3个。厦门市**管理局认定,上述“MOCOSOLVAN”(中文:沐舒坦)牌止咳糖浆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进口药品注册许可证,无合法的药品报关手续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到案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向被告人提取物证“MOCOSOLVAN”牌止咳糖浆及外包装盒的事实。

2、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淘宝交易清单,证明被告人向石*、李*等人销售涉案药品的事实及销售金额。

3、证人李*于2015年1月7日作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底,其在淘宝网上搜索止咳药,了解到“MOCOSOLVAN”牌止咳糖浆,之后其又在网上搜索到厦门本地的卖家,找到了“便宜巴巴”这家淘宝店,并购买了一瓶“MOCOSOLVAN”牌止咳糖浆,价格77.9元,加上运费,共支付85.9元。2014年夏天的某日,有个女的打来电话称其是“便宜巴巴”店的店主,她说如果有警察或其他人问起买止咳药的事情,要回答没有买过“MOCOSOLVAN”牌止咳糖浆,买的是其他东西,因为没有相应链接才在“MOCOSOLVAN”牌止咳糖浆链接下购买。

4、证人石*于2015年2月4日作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20日,其在淘宝网通过网上搜索到一家叫“便宜巴巴”的店,并在该店购买了2瓶“MOCOSOLVAN”牌止咳糖浆,总价178元,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了钱款。其与该店店主素不相识,但2014年的一天,这家店的店主曾给其打来电话让其有人问起购药的事不要说。

5、厦门市**管理局出具证明材料,证实缴获的“MOCOSOLVAN”牌止咳糖浆属药品,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进口药品注册许可证,无合法的药品报关手续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6、被告人的户籍登记资料、其他法律文书等。

上述证据本院采纳为定案证据。

此外,公诉机关出示的署名为“石*”的《情况说明》、和署名“李*”的《购买声明》两份书证来源不明,不予采纳。辩护人请求字迹鉴定的申请也就没有必要。

辩护人出示的署名“张*”的《证明》1份,该书证同样来源不明,因其内容涉及黄*是否替张*代购药品,是否购买其他物品等问题。公安机关在2015年4月4日找到证人张*核实证据时,张**称其曾从QQ上的一个妈妈群里认识了黄*,黄向其推荐“MOCOSOLVAN”牌止咳糖浆,2013年6月18日其通过黄*的淘宝店“便宜巴巴”购买了这个药。付款107.9元。该份证言未对署名“张*”的《证明》进行核实,亦未涉及其支付的107.9元款项是否包含购买其他物品等。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向张*出售药品金额达人民币107.9元证据不足。

对被告人黄*的行为是销售抑或纯属朋友间代购,被告人黄*有过多次供述。黄*2013年9月10日供称,其注册网店“便宜巴巴”后有在该店销售过“MOCOSOLVAN”牌止咳糖浆,大约销售了30-40瓶,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售价约82元/瓶。而2014年12月17日、30日的供述则称,网上查到的25条销售“MOCOSOLVAN”牌止咳糖浆的记录,只有买家为白山、卢*、张*的3条记录是真正购买“MOCOSOLVAN”牌止咳糖浆,此外再没有向其他人卖过该药品,其他记录为销售“MOCOSOLVAN”牌止咳糖浆的均为朋友聚餐、买衣服等平摊费用,其代垫后,朋友通过网店转款过来的,这些朋友是同一个妈妈群里的,其认识其中的孙*、黄*、郑*三个,其他人信息不详。法庭上被告人黄*却称其与白*、卢*、张*三人早就相识,是朋友关系。可见,被告人黄*的历次供述自相矛盾。而证人李*、石*的证言则足以反驳被告人纯属代购不存在销售行为的辩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未取得国家**督管理局相关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所销售的不是假药,未造成严重危害等无罪辩护理由,无事实或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本可依法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然被告人黄*对其罪行毫无正确认识及悔改之意,本院决定给予刑罚惩戒。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MOCOSOLVAN”牌止咳糖浆一瓶,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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