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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鹏龙**有限公司与北京今日新概念汽车俱乐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鹏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司)与被告北京今日新概念汽车俱乐部(以下简称新概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鹏**司起诉称:2010年12月18日,北京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创*”)向原告购买奔驰汽车344辆,双方签订《购车合同》,约定购车总价款为134569350元。2011年1月11日,时代创*与原告又签订《购车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拟签订《四方协议》,由原告就344辆奔驰车向中**行融资,将融资款支付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驰汽车),因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时代创*支付,同时时代创*应向原告支付购车款2%的服务费用。2011年1月18日,原告、时代创*、程**以及被告签订《关于<购车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时代创*应在2011年2月14日前,向原告偿还购车款以及原告因《四方协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否则每延期一日按应付款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该协议第五条约定:“如乙方(时代创*)未能履行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在四方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奔驰购车款及根据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支付给甲方,则丁方承诺将持有的乙方56%股权以人民币1元的对价转让给甲方,届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

2011年1月21日,北**驰、中信银**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行)、原告、时代创捷签订《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四方协议》,因履行该协议,原告共支付了贴现利息4116800元,手续费66400元,顾问费10万元以及车辆保险费等。

但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时代创捷仅偿还了4辆车款,剩余133179390元车款以及服务费2691387元、贴现利息、手续费、顾问费、车辆保险费均未支付,时代创捷还应为此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起诉至北京**人民法院,要求时代创捷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该案已审结,判决时代创捷违约,应支付原告人民币140153977元及违约金。因此,时代创捷违约业已经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应按《关于<购车合同>的补充协议》的约定,将时代创捷的56%的股权以人民币1元的对价转让给原告。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将北京时**有限公司56%的股权以1元人民币价格转让给原告;2.如被告不能履行第一项诉讼请求,则按照该股权价值扣除1元后赔偿原告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鹏**司提出的要求转让股权的诉讼请求与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经本院释明后,鹏**司仍坚持一并主张,属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鹏龙**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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