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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限公司与杨**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福**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及一审被告北京华**营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0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福**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并非杨**的用人单位,华**司才是杨**的用人单位,我公司不应该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华**司将包括杨**在内的职工人事档案交由我公司代为保管,基于保管关系,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转档无法律依据。华**司下落不明,不能豁免其公司为杨**办理转档手续的义务。(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华**司并非下落不明,反而运转正常,也能够自行履行转档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及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依法改判驳回杨**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的人事档案由福**司保管,因在一审审理期间,华**司下落不明,无法履行其作为用人单位的转档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作为保管单位的福**司为杨**办理转档手续,并无不妥。福**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福**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福**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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