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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007北京**有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四**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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